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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金牌教練獎金糾紛折射契約意識缺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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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練汪成榮的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2011年中殘聯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多次要求汪把獎金上交組織,汪不同意。而後,單位給予汪成榮停職處理,體工隊大隊長楊海寧稱,再不交錢組織還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報》)

  地方隊借調出去的教練帶領運動員在殘奧會上爭金奪銀、為國爭光,這當然是好事,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也在情理之中。但獎金到手,單位和教練之間卻因為獎金的分配問題産生了糾紛,這顯然既傷形象,又傷感情。

  説實話,對於運動員或教練員獎金收入到底應該歸誰,這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的事情。取得成績的個人當然功不可沒,但培養單位也不是沒有貢獻。所以,這就需要雙方事先協商簽訂合約,以法律認可的文本的形式做出規定。這樣,雙方以後只需要按照合同執行即可。這在一些相對成熟的體育項目上面已經實施。

  比如,國家網球運動管理中心就與隊員簽有協議,女子網球運動員單飛之後,隊員需向中國網球運動發展基金上繳獎金收入的8%,或是商業資源開發收入的12%。劉翔、姚明等大牌運動員更是如此,運動員拿多少,教練員拿多少,培養運動員的地方體育局拿多少,都有明確規定。這樣就有效避免了收入分配可能帶來的負面干擾,運動員和教練員也能夠把全部精力都放到訓練和比賽當中去。

  我們可以設想,如果在汪成榮教練與原單位的糾紛當中雙方事先簽訂了合同,現在的尷尬完全能夠避免。如果合同上規定汪成榮外派只是職務行為,一切收入交公,即使中殘聯把錢打到了汪成榮卡上,他也應該把錢交出來;如果合同規定獎金歸教練自己,那麼體工隊再眼紅也沒用。但遺憾的是,不管是體工隊還是汪成榮本人,事先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以致于現在雙方都比較被動。

  在社會越來越開放的今天,人員之間的交流會越來越頻繁,類似的舊有體制和現實利益之間的衝突會不斷出現。這需要我們每個人都要增強現代契約意識,在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時候都事先簽一個協議,相信很多不必要的糾紛都會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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