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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長達數年的反復討論,《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修改終於進入最後階段。全國社保基金理事長戴相龍日前表示,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修訂的《基金法》已進入向國務院徵求意見階段。按照法定程序,如國務院及此後審核過程中無異議,《基金法》有望年內出臺。
業內人士也普遍預計,在人大3月一審年底二審後,新《基金法》或於今年底明年初正式出臺,這也標誌着陽光私募終將告別“野蠻生長”,而正式納入法律監管。
統一發力區別管理《基金法》的修改核心有二:確定證券的概念問題;確定監管的歸屬問題。此前,正是由於監管歸屬問題,私募股權基金是否納入《基金法》成為關注焦點。
據悉,相較去年初下發的徵求意見稿,上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金法》仍將“證券”的定義擴展至“股權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以實現將私募股票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募期貨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産品信託理財産品等多種投資品種悉數納入監管。
對此,戴相龍明確表示,監督部門要統一發力,區別管理。在具體監管上,戴相龍透露,私募股票基金應由證監會監管,而向國家要錢要優惠的産業基金(屬於私募股權基金)還得發改委部門監管;其他大量不同規模的基金則應由自律組織去管,可以分國家級或省一級的自律組織。
為陽光私募開闢更廣闊天地《基金法》修改的另一大看點在於陽光私募被納入監管範疇。國務院參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夏斌透露,新《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將借鑒國外市場的經驗,重點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投資者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個方面。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方面,借鑒美國等發達市場的監管經驗,將採取註冊制和備案制兩種方式;在投資者的准入制度方面,應確定嚴格的投資者准入條件,以縮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資者的範圍,從而降低行業風險;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應根據私募基金的規模和市場影響力的不同,實行有區別的信息披露,對經過註冊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應有強制規定,包括資産總額資産類型杠桿率風險評估等,對小型私募基金則不強制要求,但鼓勵其披露信息。
這一松散式的監管模式與此前眾多陽光私募界人士的提議不謀而合,但在自律組織方面,目前國內陽光私募領域還沒有相應組織成立,隨着新《基金法》的正式推出,未來私募基金行業協會或將應運而生。
值得關注的是,新《基金法》在給陽光私募合法地位的同時,還將為陽光私募開闢更廣闊的天地。據悉,在新《基金法》的框架下,基金髮行被規範為“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三種形式,這意味着陽光私募有望繞開信託平臺,突破一直以來壓制其發展的跑道資源瓶頸。
此外,新《基金法》還將放寬主要發行人標準,促進競爭,將審核重點放在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記錄和專業履歷方面,允許私募基金在一定條件下管理公募業務,如要求私募基金具有相應業績記錄及具備軟硬體條件。不過,有陽光私募界人士表示,由於管理公募業務對後臺要求較高,國內陽光私募普遍不具備相應條件,因此即使法規允許,正式推出還將假以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