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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誰之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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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藥不當致魚死

  本報訊 (記者潘斌通訊員鄺羽、李世寅)魚塘主購買藥水清理魚塘,誰知道用藥不慎,致使魚塘裏共撈出死魚3萬多斤,直接損失近20萬元,魚塘主將魚蝦藥店的經營者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沈某賠償杜某經濟損失5萬元。

  沈某是東升一家魚蝦藥店的經營者。一天早上,50多歲的魚塘主杜某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塘邊水面有少量青苔,於是致電沈某,在他的指導下購買了青苔寧和活性氯。第二天上午10時,在杜某將活性氯灑往魚塘的過程中,裏面的魚突然開始大量死亡。15分鐘後,沈某匆匆趕到,用大量葡萄粉加水稀釋,灑到塘裏,但完全不起作用。

  杜某認為,沈某應當對魚塘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告認為,是被告沈某親口保證使用活性氯絕對沒有問題。但是被告沈某指出,自己當時是讓杜某根據天氣情況判斷是否使用活性氯,而且要同時打開增氧機,並沒有讓他馬上使用。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藥品出售人,應對用藥方法有一定了解,對原告用藥做了錯誤指引,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原告作為實際用藥人,理應按説明或醫囑使用,盡謹慎注意義務,本身也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沈某賠償杜某經濟損失5萬元。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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