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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還是僱員?事故責任不一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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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單縣2月29日訊(記者 崔如坤 通訊員 王益新) 近日,單縣的徐某、趙某風塵僕僕趕到菏澤,聯手將印有“攜手雙方化矛盾,為民司法謀和諧”的錦旗送到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而令很多人倍感意外的是,徐趙二人兩月前還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嚴重對立的原、被告雙方。 

  原來,在一年前,徐某還未成年的兒子徐某某在趙某的汽修廠內被火意外燒傷,傷情較為嚴重。趙某聞訊後,立即將徐某某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治療,並支付3萬元醫藥費。然而,這些錢並不足以支撐徐某某繼續治療的費用,於是徐某某的家人要求趙某繼續支付治療費,被趙某拒絕,徐某某家人遂以僱員受害為由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而趙某認為徐某某與其不存在雇傭關係,並提出反訴,要求徐某賠償其已經支付的醫藥費及汽車被燒所受到的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雖無證據顯示雙方存在雇傭關係,但可認定為幫工關係,遂判決趙某承擔90%的責任,需向徐某賠償9萬餘元。趙某不服判決,遂以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幫工關係為由向菏澤中院申請再審。

  經審查,菏澤中院認為本案符合再審條件,遂裁定提審。進入再審程序後,當事人雙方矛盾十分尖銳,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辦案法官認真分析,發現該案存在兩個現實問題:一是徐某某的治療問題。徐某某燒傷嚴重,急需資金進行植皮手術,手術宜早不宜遲,越遲手術費用越高,且手術效果越差;二是趙某汽修廠的生存及正常經營問題。徐某某家人屢次吵鬧及法院的依法執行,都可能影響到汽修廠生存和正常經營。法院可以對該起案件依法判決,但帶來的後果可能是案結事不了。因此,辦案法官決心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調解此案。

  初次調解,徐某認為賠償金一分也不能少,並且表示亟需進行植皮手術,仍要求對方按90%的比例負擔後續治療費用。趙某則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不同意賠償,並且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反訴請求。

  為做好調解工作,案件承辦法官首先提請合議庭對該案性質進行評議,合議庭一致認定,雙方為幫工關係缺乏有效證據支持,但是趙某作為汽修廠業主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辦案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過數十次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後續治療款在內,由趙某進行一次性支付。趙某將應付款項履行完畢後,握住徐某某家人的手説:“等孩子長大,要是願意到廠子來學技術、工作,我都歡迎!”

  徐某某的植皮手術可以做了,汽修廠又可以正常營業。雙方當事人的心結自此解開,昔日的冤家對頭變成朋友。感激之情無以表達,雙方當事人多次要求共同宴請承辦法官,均被婉言謝絕,遂商定攜手贈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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