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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權要求女職工“暫不生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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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聽時間:2月2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馬勇(江蘇衡鼎律師事務所)

  劉先生:我單位聘用一女職工,入職時明確表態幾年內不考慮生小孩。但剛工作不到一個月,就請假要求保胎。請問,單位可否以其存有欺詐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馬律師:不可以。婦女生育是天然的權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剝奪。婦女在三期(孕、産、哺)內,不得降低工資或者辭退。這在《勞動法》、《女職工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該女職工即便是以書面形式做出不生小孩的承諾,也屬無效。

  王先生:我對債務人申請財産保全,其他債權人在我之後也申請了財産保全,請問如債務人財産不夠賠償,我能否主張優先賠償我的債權?

  馬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産。”第90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産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傚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産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産參與分配。”

  因此,如果債務人的財産足以清償所有取得生效判決的債務的,則王先生在先保全,可以優先受償,但是一旦當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清償所有生效的債權的,企業將進入破産程序,所有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王先生不能優先受償。

  3月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創盈律師事務所李允治律師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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