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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未界定 保險公司要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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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上海訊(李鴻光 記者劉浩)裝修公司為僱員高空作業投保,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高空作業出險死亡,保險公司免責。2月23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高空作業墜落死亡,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0萬元。

  2010年9月3日,上海美裝外墻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裝公司)與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簽訂了《僱主責任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為1年,管理人員每人死亡賠償金限額為10萬元,維護、保養人員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20萬元,並交納保險費14835元。合同還特別約定,僱員因高空作業導致的人身傷害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內。

  2011年7月8日中午12時50分,美裝公司僱員李某在對一單位的故障吊籃進行檢查維修時,從22層結構梁轉角處穿越圍護欄杆,不慎從跳板上墜落到21層樓板,送至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7月9日淩晨4時死亡。當地職能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為高處墜落死亡一般事故。事後,美裝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人道補償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54.6萬餘元。事後,美裝公司與平安公司交涉理賠事宜,遭到平安公司的拒絕。

  2011年10月,美裝公司將平安公司告到靜安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平安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

  平安公司則辯稱,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高空作業導致的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美裝公司投保的僱員李某在高處作業時不慎墜落死亡,屬免責範圍,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美裝公司與平安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僱員因高空作業導致人身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但在合同中並未對“高空作業”予以明確約定,而我國國家標準GB3608-83對“高處作業”予以了界定。當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條款一方的解釋。據此,法院認定平安公司不能證明李某的死亡屬保險合同免責範圍。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維護、保養人員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20萬元,法官一審判決平安公司敗訴,支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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