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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勞教“非典造謠者”,罰當其罪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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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某被處以兩年勞教,有畸重之嫌;根據《治安處罰法》,對其進行治安拘留的處罰比較妥當。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27日回應“保定非典傳言”,稱已確診為腺病毒55型引起的呼吸道感染。而據保定公安網消息,“保定非典傳言”發帖者劉某某被依法勞動教養兩年。(2月28日《新京報》)

  “保定發現非典”的謠言,的確産生了惡劣的影響,但對這事的處理,也應該依法依規。因此,當地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劉某某勞動教養兩年的決定,值得商榷。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從法律規定來看,處罰傳播虛假疫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要件。

  因此,對劉某某發帖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基於他主觀上存在故意。

  需要説明的是,即便劉某某有傳播虛假信息的主觀故意,對其進行勞動教養似乎也不妥當。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可以對六種人進行勞動教養,與本案最接近的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但劉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這些客觀行為表現,對其進行勞動教養缺乏充足的依據。

  從劉某某發帖的主觀故意與行為後果來説,處以兩年勞動教養,也有畸重之嫌。

  《治安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劉某某的行為更接近於該規定的“謊報疫情”,綜合考慮其造成的後果,對劉某某處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也能體現“罰當其罪”,足以警示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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