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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車靜寧男子奪一命免責無效保險公司要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晚報許沛潔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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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無證駕駛並致人死亡,雖然車主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卻因“無證駕駛”拒絕理賠。城關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支付死者家屬11萬元,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近日,蘭州中院終審認定,無證駕駛致人死亡屬交強險賠償範圍,不屬於免責條款。

  靜寧農民無證駕駛撞死人

  2010年12月12日19時,城關區北濱河路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金盃牌小客車,行駛至省民族歌舞團門口時,將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次日零時27分,傷者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交警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後,認定駕駛員負全責。同時,警方發現駕駛金盃車的車主李喜俊沒有駕駛執照。

  同年12月31日,靜寧縣農民李喜俊被依法逮捕,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喜俊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保險公司辯稱免責拒理賠

  肇事車輛係李喜俊所有,案發前,他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死者家屬在申請民事賠償款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辯稱:李喜俊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及相關規定,不屬於交強險責任理賠範圍。根據強制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可依約免責。

  法院終審保險公司賠償11萬

  城關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保險條例中雖然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是兩個概念,該規定並沒有免除保險公司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

  因此,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各項損失11萬元,李喜俊支付5.9萬元。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蘭州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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