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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懲治謠言散佈者的不同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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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懲治謠言散佈者的不同問題

  本報評論員 付小為

  近日,多家網站出現了有關保定252醫院出現非典疫情的傳言,衛生部門就此多次作出澄清和辟謠。據悉,河北省保定公安局日前已依法查處了這起散佈非典謠言案件,涉案的發帖人,互聯網經營者劉某某被依法勞動教養兩年。(2月28日《新京報》)

  隨著互聯網與個人生活聯絡的日益密切,很多時候,一個消息在尚未確定真偽之時,就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傳遞出去,所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可想而知。對於互聯網信息,尤其是與公共衛生、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既需要從治理層面防止虛假信息傳遞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信息提供方或信息傳播方也有義務確認信息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劉某某作為互聯網站經營者,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發佈關係公共安全的虛假信息,並造成一段時間內的社會恐慌情緒,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也理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

  外界對懲處劉某某並沒有異議。然而,處以勞動教養兩年的決定卻掀起了另一個層面的討論。有人認為勞教兩年有些過重,有人索性將矛頭指向了勞動教養制度本身。

  應當説,現存勞動教養制度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也不再局限于法學領域。現行勞動教養的相關規定都不是由全國人大制定,也就是説,此類規定並不是處於最高位階的法律,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條款又必須由法律規定,勞動教養制度缺乏足夠正當的依據。再則,處以行政性的勞動教養的時間,有時甚至超過觸犯刑法處以管制、拘役的時間,勞動教養設定上的合理性也飽受質疑。也有人提出,不經過審判,憑行政命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精神。

  當然,劉某某的行為,無疑應予以懲處。這是一個問題。至於反思勞動教養制度,則是另一個問題,兩者不能混淆而論。

熱詞:

  • 勞動教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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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
  • 問題
  • 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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