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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勸架被抓傷獲賠償 面部傷疤被認定為輕微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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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16歲的小晴(化名)見母親與鄰居發生爭執,過去勸架並護住母親,不想被鄰居抓傷面部,耽誤了上外語班,面部也落下疤痕。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普通人的通常認知,面部劃傷應會對人的容貌美觀産生影響,故而認定鄰居行為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鄰居賠償小晴醫療、交通、培訓及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200余元。

  小晴是塘沽某中學的初中生,其母與鄰居姜某曾因瑣事産生過矛盾。事發當日,小晴的母親再度和姜某發生爭吵。起初,兩人只是在樓道裏對罵和指指點點,後來發展到相互抓扯,並用腳踢打對方。姜某從家裏拿出墩布要打小晴的母親,恰巧被放學回來的小晴看到。她馬上跑過去勸架,並用身體護住母親,結果被姜某用手將面部抓傷。

  經醫院診斷,小晴左側面部皮膚有長度為5厘米和1厘米的抓傷各一處,左面部皮膚銳挫傷25平方厘米。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微傷。小晴在事發前曾報名參加外語培訓班,因為要治療疤痕耽誤了課程。此後,小晴將姜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交通、培訓和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3000元。

  庭審中,被告姜某辯稱是小晴的母親動手在先,自己身上也多處受傷,小晴的傷與她無關,不同意賠償。法院審理認為,鄰里之間應和睦相處,寬容相待,産生糾紛後力求保持忍讓和克制,共同構築和諧、融洽的人際關係。被告在與原告之母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用手抓原告臉部並致其身體受傷,應對造成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參加培訓旨在使自身外語水平有所提高,但因受到傷害使本應受到的培訓機會喪失,所發生的費用損失應認定為合理損失。同時,原告面部的兩處劃傷尚需進行治療,而依普通人的通常認知,面部劃傷應該會對人的容貌美觀産生影響,故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告索賠精神損失費的請求應予支持,酌情確定為500元。綜上,一審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200余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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