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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應屆生簽約不得以“未能落戶”為由解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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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訊】 綜合文匯報、新聞晨報消息 昨天,上海教委發佈了《關於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相關內容,如發現將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相關手續。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其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的企業須具備一系列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註冊登記(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信譽良好的各類直接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

  與以往不同的是,申請落戶的政策中首次明確:今年仲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於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

  畢業生申辦本市戶籍,首先應與具備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且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也就意味著,如果考生在校期間被發現有考試作弊等行為,將不再具有落戶條件。

  此外,畢業生在學習成績、外語與計算機應用能力等方面達到以下標準:一應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二獲得大學外語四級證書或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證書;三獲得省(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合格證書(文科專業學生為“一級”,理工科專業學生為“二級”。畢業研究生及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免於提交)。所學專業為體育學類和藝術學類畢業生還應根據《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另行公佈)評定後達到落戶標準分。

  據悉,今年市教委已&&對相關工作流程進行優化,除繼續開設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受理點外,首次新增設了一批高校、區縣、開發園區的代理受理點,並在部分用人單位試點網上申報,同時還開通了相應的諮詢和投訴熱線。就業落戶申請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截止時間為2012年5月31日。受理單位為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其他代理受理點可在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www.firstjob.com.cn)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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