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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昌邑:採納量刑建議判決一起非法經營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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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昌邑市檢察院對一起POS機套現案提起公訴並提出書面量刑建議後,2月22日,昌邑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楊建輝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據悉,這是該市發生的因違法所得數額不清而判處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的首例案件。

  楊建輝今年32歲,曾在昌邑市綜合市場設店經營電腦耗材生意,並利用自己申領的一部POS機刷卡套現以週轉資金,後逐漸産生幫人刷卡套現賺手續費的想法。此外,他還藉為朋友公司辦理貸款之機,從當地另一家銀行申領了一台POS機,安裝在他的門店內。此後,這兩台POS機便成了楊建輝賺錢的專用工具。

  楊建輝通常先自己刷卡套現準備部分週轉金,直接支付給小額刷卡客戶所需資金,並扣下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客戶刷卡所用資金再通過銀行匯入楊建輝的銀行賬戶。有的大額客戶持有的貸記卡透支信用額度為20萬元,他們也只需支付小額手續費而刷卡套取大筆週轉金使用,然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息還清透支款。這種地下買賣各取所需,生意不斷。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楊建輝通過虛構買賣貨物的交易事實,多次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共計非法套現3802萬餘元。雖然未給銀行帶來實際經濟損失,但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至於通過刷卡套現從中賺了多少手續費,楊建輝自己也説不清,因為有些刷卡人是熟人且多次刷卡,有時他不收手續費,有時收取少量手續費,在收取手續費時標準也不固定。根據本案證據,楊建輝為他人套取現金平時是按照0.5%至1.5%的不同比例從中賺取刷卡手續費,獲利約10萬餘元。

  2011年5月,由於楊建輝使用兩台POS機刷卡的銀行賬戶交易異常,兩家銀行先後將他使用的POS機收回。2011年5月10日,山窮水盡的楊建輝在準備投案途中被警方抓獲。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楊建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超過1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因楊建輝違法所得的確切數額不能認定,不宜適用罰金刑。

  該刑法條文中的用語“或者”説明對非法經營罪實行並罰制時可選擇罰金,也可選擇沒收財産。在必須執行並罰制的量刑原則下,結合楊建輝有自首情節與非法獲利約為10萬餘元的具體情況,昌邑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了判處其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10萬至12萬元的書面量刑建議。本案雖不適用並處罰金,但同樣可以實現刑事處罰、經濟制裁及預防犯罪的目的。

  昌邑市法院審理此案時採納了該市檢察院的書面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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