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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提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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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張文)我市將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提高5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提高240元/年。

  從2011年10月1日起補發

  調整幅度高於省上要求

  我市將從2011年10月1日起,將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50元。即將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灃東新城(共10個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360元/月提高到每人410元/月;將戶縣、周至縣、藍田縣、高陵縣(共4個縣)由每人330元/月提高到380元/月。

  我市農村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1680-1800元/年,調整為1920-2040元/年。其中,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灃東新城為每人2040元/年(每人170元/月),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戶縣、周至縣、藍田縣、高陵縣為每人1920元/年(每人160元/月)。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人均3260-3800元/年,調整為4040-4520元/年(含200元實物供養)。其中分散供養標準為每人4040元/年,集中供養標準為每人4520元/年。

  據了解,這次調整的新標準,均以2011年10月1日在冊保障人數補發,現已經退出的不再補發,新進入的按新標準執行。

  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的要求,全省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標準提高30元、農村低保最低限定標準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40元、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最低限定標準提高到每人4200元/年,我市此次調整的標準均高於省上要求的最低限定標準。

  我市曾先後6次提高低保標準

  據了解,我市從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先後六次提高了保障標準,現行的城市低保標準是從2010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市在冊城市低保對象6.6萬戶13.6萬人,佔非農業人口總數的3.8%,月人均補助水平314元(含取暖費、春節補助金、臨時性物價補貼),全年累計支出5.3億元。

  我市的農村低保制度是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全面建立的,先後三次提高保障標準,農村五保制度建立於2006年,先後四次提高五保供養標準,現行的保障標準是從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據統計,目前全市有農村低保對象5.6萬戶17.6萬人,佔農業人口比例為4.3%,2011年全市低保金支出2.2億元,人均月補助水平為85元(不含各項補貼)。全市共有五保對象4533人,2011年供養金支出1660.6萬元,人均月供305.2元。

  作者: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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