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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上市 應給予直接退市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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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開徵求意見近三個月後,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説明。深交所稱,預計今年一季度完成《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工作,經批准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正式實施。

  創業板退市制度推出離投資者越來越近了。雖然從創業板市場建設來説,這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但作為投資者,隨著創業板退市制度推出,也務必要正視創業板公司退市風險。希望伴隨著創業板退市制度出臺,與之相配套的有關制度,以及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也都能夠儘快出臺,否則創業板退市制度又將如主板一樣,公眾投資者成為退市制度最大受害者。

  與主板退市制度一樣,目前創業板退市制度存在一個最大不足,就是沒有將欺詐上市列入到退市範圍。欺詐上市是資本市場最大的犯罪,這種行為在世界上那些成熟的股市都是直接退市的。但國內法律法規,從保護上市公司圈錢角度出發,對欺詐上市採取的是包庇做法。《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明確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這一條款,欺詐上市公司只需要繳納一定的罰金就可以繼續上市,這是對欺詐上市行為的最大保護。或許是因為《證券法》這一條款還未作出具體修改的緣故,創業板退市制度也在回避欺詐上市公司的退市問題。

  實際上,這個問題是回避不了的。對於中國股市來説,如果欺詐上市公司都可以不退市,那麼就沒有任何公司更應該退市了,創業板退市制度必須將這個問題納入其中,對欺詐上市行為實行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如果是因為《證券法》修改妨礙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完善,那麼在《證券法》沒有作出修改之前,創業板退市制度就沒有必要急於推出,推出一個不完善的退市制度,更是對中國股市及廣大投資者最大不負責。

  不僅如此,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還必須完善限售股減持制度。根據現行的限售股減持辦法,大小非是可以拋售一空的,一旦公司控股股東也將股份減持一空。在這種情況下,創業板公司退市,那麼利益受到損害的就只有公眾投資者了。因此,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至少需要對控股股東所持股份的套現問題作出限制。比如公司業績下降時,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當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降至公司總股本的25%時,不能通過網上減持或大宗交易減持,而只能在網下通過協議轉讓方式,一次性轉讓給願意接手公司潛在大股東。

  此外,在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同時,必須引進集體訴訟制度,追究退市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如果不能引進集體訴訟制度來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那麼企業退市最終損害的就只是公眾投資者利益。

熱詞:

  • 證券法
  • 直接責任人員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欺詐
  • 減持
  • 公司退市
  • 上市公司
  • 公眾投資者
  • 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