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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容易惑眾 懲治亦須有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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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當下的網絡言行,執法者在糾治違法的同時,一定要綜合考慮造謠者的動機、方式、後果等因素。在社會危害不明顯的情況下,執法機關還是以寬宥為上。

  互聯網時代,網民的言行易失去約束,呈現出部分虛假誇張、雜亂無序的狀態,這給執法者也帶來難題,既要精確打擊又要避免“因言獲罪”,如何從中尋求有理有節的執法策略至關重要。近日,保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散佈“非典”虛假信息的劉某勞動教養兩年,為我們提供了剖析的素材。

  無論是事關公共安全,還是涉及他人人身權益,網絡上的謠言四起最終都將危及到現實中我們共同的生活秩序,所以每個人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都必須恪守必要的界限。與此同時,為了保護略顯脆弱的網絡監督氛圍,盡可能拓展公民表達自由的空間,執法者又必須考慮對違法言行的打擊力度,提防造成噤若寒蟬的不良效應。

  保定公安機關對劉某的制裁,與以往的“因言獲罪”案有著根本不同。劉某採取造謠的方式吸引公眾對其經營的網站進行點擊,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在互聯網發佈“保定252醫院確認一例非典”,並自己連續跟帖製造影響,目的不正當,手段也違法,同時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後果,早已觸犯我國治安管理法,理應受到處罰。但在類似的網絡謠言處罰執法中,如何貫徹好“寬嚴相濟”值得反思。

  複雜的網絡輿情生態,讓傳統意義上的造謠産生許多新問題,除了影響的深遠、後果難控之外,執法機關如何合理、準確地評估其社會危害,並以此衡量違法行為人的法律後果,也變得比較複雜。本案雖然處罰的正當性、合法性並無明顯缺陷,但在幅度上則存有偏重的嫌疑。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相反,在有關勞教的法律法規性文件中,並無造謠的明確條款,只有2002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列出了“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從立法語言措辭上看,後者明顯要嚴重得多。執法者捨棄國家法律而優先選擇部門規章,如果缺乏足夠的嚴重後果證據,則有違罰當其過原則。

  對於當下的網絡言行,執法者在糾治違法的同時,一定要綜合考慮造謠者的動機、方式、後果等因素。如果是出於“不明真相”的監督意圖,特別是在公權力部門封鎖消息的情況下,網民基於自己的權利擔憂而做出的揣測性懷疑,抑或是道聽途説後在網絡上轉載、跟帖以求真相,在社會危害不明顯的情況下,執法機關還是以寬宥為上。

  相關報道見今日A16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作者:評論員 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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