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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晚點7小時就該有個晚點的樣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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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應在2月25日下午4時48分從廣州開往北京的T16次列車,一直晚點到26日零點才從廣州站發車,晚點7個小時,在候車室等候的旅客因等候時間過長情緒一度失控。據悉,大霧造成京廣線部分列車晚點。(2月27日《廣州日報》)

  晚點是個很文雅的説法,直白一點就是遲到,而遲到就是爽約。晚點7小時,不管你是“溫順貓”還是“暴脾氣”,能在“幾度延遲”的挑逗下情緒淡定,反倒有點火星人的嫌疑。據説,“候車期間,車站方面未對旅客作出延誤解釋”,那麼,局面“一度混亂”也就在情理之中。當然,晚點總有晚點的理由,譬如“大霧因素”,但大霧又不是地震,預測起來難度也不算大,為什麼前方的“霧情”愣是傳不到候車大廳?再説,鐵道部此前還修訂了《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明確規定“列車晚點須及時通告,超過30分鐘要説明晚點原因並致歉”——7個小時,按理得兌換多少句“對不起”?

  安全與正點是鐵路對乘客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去年7月份,有媒體報道稱:鐵道部人員表示,高鐵列車晚點導致旅客不能上車,鐵道部會給全額退票。但對於已上車乘客則只能部分賠償,畢竟列車最後還是把乘客運到了目的地,對於具體賠償數字,正在研究之中。那麼,普通列車晚點要不要賠償呢?這個問題可以拿給小學生去做普法教育。飛機晚點要賠償,高鐵也要賠償,普通火車晚點數小時,就只要“口頭上表示表示”?

  乘客遲到了,購買的車票作廢;火車遲到了,乘客的時間作廢?同樣是晚點7個小時,我們不妨看看法國乘客的遭遇: 2011年8月1日《費加羅報》報道稱,法國國家鐵路公司(SNCF)因其高鐵列車晚點6個多小時,法院裁定須賠償一名女乘客900歐元。雖然這位來自里昂的針灸醫生沒有拿到訴訟要求的4044歐元賠償金,但她對這次巴黎地方法院的審判結果較為滿意——因為這次訴訟的勝利讓法國乘客認識到,他們在類似事故中理應得到比車票費更多的賠償金。再譬如在瑞典,因列車晚點實行原價賠償,以致瑞典國家鐵路公司每年需增加約3000萬瑞典克朗的額外支出。鐵老大一説,應大在責任,而不是霸氣。

  因大霧而遲到,當然算是客觀原因,但客觀原因不是可豁免的原因——這就好比中學生騎自行車上學,因爆胎而遲到,爆胎是客觀原因,但這可以成為其免受校方責罰的理由嗎?每個原因都可能是客觀原因,但依附在車票上的責任,就是窮盡一切手段尊重並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遲到了,遞上一杯水、送上一碗麵,很難嗎?明知可能遲到,早點將晚點的訊息傳達給日程緊急的乘客,很難嗎?在沒有確切啟程消息的時候,謹慎安撫乘客的情緒,很難嗎?……大霧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買票上車的,大多不是坐等晚點然後“情緒不穩”借機鬧事的,當此邏輯之下,承運方的危機公關就當有將心比心的善意、積極作為的責任,而不是倚老賣老、蠻橫耍賴。

  簡單説,道歉也好、賠償也罷,起碼,晚點就該有個晚點的樣子。你開的不是太空飛船,坐車也不是幸運大獎,遲早有一天,還得需要乘客掏錢,支撐起這一路呼嘯的時光。(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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