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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確宗教界從事慈善活動不應受境外勢力支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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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消息,國家宗教局近日聯合中央統戰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民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印發《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意見提出,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受境外勢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帶政治和宗教條件的資助、捐贈和合作。

  意見明確了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提出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主動接受政府指導和社會監督,努力促進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一)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時,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律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動中傳播宗教。要自覺抵制各種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名進行的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受境外勢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帶政治和宗教條件的資助、捐贈和合作。

  (二)堅持自覺自願,注意量力而行。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堅持自願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宗教界也不得以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為名向信教群眾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時,要充分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組織水平,結合自身實際和社會需求,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避免因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眾負擔,影響教務活動的正常開展。

  (三)規範科學運作,提高管理水平。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要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制訂和完善工作規劃、報告制度、評估制度、信息公佈制度、財産管理制度,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培育專門人才隊伍,不斷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服務、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實現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的長期化、制度化、規範化。

  (四)接受指導監督,注重誠信公信。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要堅持非營利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年度情況和工作計劃,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宗教界設立公益慈善組織,開展公益慈善項目要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單獨核算,實現公開、透明。公益慈善活動的資金來源和使用等情況,要定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和捐贈者公佈,接受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防止少數不法分子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名聚斂錢財和進行其他不正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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