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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15萬被判10年嘉峪關市王生福受賄案一審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晚報高慧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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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2月24日,記者從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嘉峪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王生福受賄一案,日前在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其受賄所得15萬元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生福曾任嘉峪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副處級),案發前係原嘉峪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

  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生福在擔任嘉峪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嘉峪關市嘉宏勞動就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嘉宏公司)牟取利益,分別於2008年8月7日、8月20日兩次向嘉宏公司經理王某索要好處費共計15萬元。2008年8月底,在嘉宏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擴股增資期間,王生福利用職務便利,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要求嘉宏公司將其女兒王某某註冊為該公司股東,嘉宏公司按照王生福的要求於同年10月20日在變更註冊資本時,為其出資入股25萬元,並將其登記為嘉宏公司股東,取得嘉宏公司45.5%的股份。以上受賄共計40萬元。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生福受賄15萬元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生福讓嘉宏公司為其女兒王某某出資入股25萬元構成受賄罪,因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關於在嘉宏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增資擴股期間,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讓嘉宏公司股東為其女兒王某某出資入股25萬元,不屬於受賄款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案發後被告人王生福主動退繳向嘉宏公司索要的15萬元贓款,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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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發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