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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跑老件”當以詐騙罪論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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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楓逸

  去年被拍出2.2億元天價的“漢代玉凳”,近來成了輿論熱點。江蘇邳州一趙姓老闆承認,所謂的“漢代玉凳”是經他手由明代材料組裝所成。業內人士稱,倣古玉器行業在邳州“暗流涌動”,“漢代玉凳”之所以能夠亂真,是一些職業“跑老件”的人、鑒定專家、拍賣公司聯手推波助瀾所致,而且已形成了穩定的利益鏈條(2月26日《現代快報》)。

  天價“漢代玉凳”確係贗品,對於這樣的結果公眾並不吃驚。畢竟,單從“漢代古人是席地而坐,凳子還沒發明”的歷史常識來看,所謂“漢代玉凳”就已然露出馬腳,被嘲“作假不專業”。不過,與“漢代玉凳”的證偽相比,業內人士曝出的“跑老件”更值得我們關注和反思。

  所謂“跑老件”,就是在銷售倣古玉器時,竭力讓買家相信這是古玉器,以此獲取暴利。據介紹,邳州倣漢代玉器全國知名,技術和工藝水平完全可以達到以假亂真。“跑老件”者在邳州收到做工精良的玉器後,經過做舊處理,拿到古玩市場,價格就會翻好幾番。不懂玉器的富人會以為是老件而購買,成為冤大頭。

  “跑老件”盛行,跟收藏界的“潛規則”不無關係。一直以來,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贗品不算騙,這是古玩市場的一項“行規”。收藏有風險,入行需謹慎,能否購得真品,全憑買家的鑒賞能力。甚至在一些店家看來,玩古玩的樂趣就在於真假難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是一場知識、審美、經驗、智慧的較量,考的就是買家的眼力和膽識。基於古玩的行規和慣例,“出售贗品不為過,只怪買家不識貨”的觀念十分普遍。

  然而,以假充真“跑老件”已經超越了“收藏有風險”的遊戲規則,而觸發了相關法律。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跑老件”的賣家及一些鑒定專家、拍賣公司在明知古玩係仿製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作假鑒定、贗品當真品拍賣等方式,以假充真,欺騙買家,使其誤以為是真品而買下,從而非法獲取暴利。這種行為涉嫌詐騙罪,侵害了他人的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事實上,對於以假充真出售贗品追究刑責,之前就有過先例。2006年,南京市民秦某攜帶110枚倣造古錢幣到古玩市場,對買家謊稱是從一個建築工地上挖出來的,以每枚400元的價格成交。最終,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罰金5000元。此案宣判後一度引發爭議,有業內人士質疑,“如果要按高價出售贗品文物論罪的話,那經營古玩市場的人最少有近50%要坐牢。”

  因此,鋻於古玩難以鑒定的特性,有必要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需要追究刑責的“跑老件”,必須是當事人實施了虛構實施或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而這種欺詐行為使對方産生了錯誤認識。對於賣方以為是真品,主觀上無欺詐故意,或雙方因能力所限無法鑒定真偽,而買家又自願購買等情形,並不適用於刑法規定,可依行規行約處理。唯有妥善處理好這場法律與行規的博弈,才能在打擊惡意欺詐、維護買家權益的基礎上,規範古玩收藏市場使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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