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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點火爐食客中毒好心老闆被判賠六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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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日照2月26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崔榮濤) 餐館老闆好心在大冬天裏為顧客“添一把火”取暖,可誰知卻使得顧客一氧化碳中毒。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餐館老闆賠償在就餐中一氧化碳中毒的于某等八人六萬餘元。

  王某在莒縣城區開餐館,2011年1月11日晚上,于某、鄧某等8人一起去王某的餐館吃飯。由於當時天氣較冷,王某於是就在於某8人吃飯的房間內放置燒木炭的爐子用於取暖。當吃到晚7點左右的時候,于某等8人都感到頭暈、四肢無力,告訴王某後立即被送到莒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于某等8人和王某就協商賠償方面未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2011年3月15日于某等將王某訴至莒縣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所致的全部損失。 

  莒縣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王某以當時自己是出於好心,且當時放置燒木炭的爐子時于某等8人都未提出異議進行抗辯。

  莒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於某等8人就餐的房間內使用木炭爐取暖,未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使于某等8人遭受一氧化碳中毒,王某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並未完全履行作為經營者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放置爐子的動機與于某等8人未提出異議均不能影響其違約責任的承擔和責任的減免。 

  據此,2011年7月25日,莒縣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賠償于某等8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全部損失共六萬餘元。

  判決後,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2月13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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