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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批評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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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漣水網民“安東一怪”因不文明發帖被拘9天)

  去年11月,網友“安東一怪”在網上發表了名為《漣水交巡警大隊你媽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氣大燈呢!!》的網帖,隨後被江蘇漣水縣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為由處以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2月26日《羊城晚報》)

  事情的發展過程再簡單不過,網友“安東一怪”發帖指責交警不作為,隨後當事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為由處以行政拘留。對於這樣的事件你我似有一種時光回流之感,不得不讓你我想起近幾年的“因言獲罪案”,比如彭水詞案、仇子明案、王鵬案等。

  且這些案例的發展過程,亦有相同之處。一是當事人都明確指責社會一些不公不正現象,針對者包括政府、企業等,而後政府相關部門都以牽強的“誹謗罪”拘留當事人,有的甚至大動干戈來個“跨省追捕”。二是事情曝光後都引起公眾的一片指責之聲,媒體、輿論都為當事人彌不平。三是結果也有雷同點,警方要麼撤案,要麼道歉、賠償等,有的甚至追究辦案者責任。

  你我雖不知此次該網友“因言獲罪”後將有個咋樣的審判結果,但是顯然很明晰的是,即被告方——當縣公安局的做法很不得人心,且證詞亦很牽強,在輿論方面無疑是處於下風的。當然,你我並不願意輿論的動向影響法律判決的公正。由於法院尚未判決,事情最後的結果暫不得知,而欠缺一定法律基礎的旁觀者——你我,亦不敢妄下論斷,對於孰是孰非,你我堅信自有公論。然而,有一點你我的共識即是,應最大化地降低因指責政府言論而獲罪。

  單憑牽強的“公然侮辱他人”,就隨即處以行政拘留,對於公民的批評、建議等權利意識,其打擊無疑是巨大的,況且涉嫌侵犯公眾的言論自由權。誠如該網友所言,帖子並未提及個人,無具體受害人,主觀上無故意傷害他人性,客觀又沒危害社會,此時當縣公安局來個“侮辱罪”,忽略基本的常識,著實太夠牽強。況且,如果頻繁地使用“誹謗罪”,再頻頻地道歉、撤案,如此一來,透支的就是整個政府的權威與信用,這是法治社會與服務政府的不可承受之重。

  面對時有的因言獲罪事件,若想最大化地降低之,筆者以為應設立三個度。一是沒明顯的捏造事實誹謗侮辱、沒明顯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觸犯黨章法規的,不妨不予立案。二是一旦立案後,事實有誤,則應當追責有關公職人員。三是應當對當事人所指的問題進行徹查。譬如此次該網友所指的上街查疝氣大燈、除違章罰款外,交警大隊做了啥,第三方機構不如去調查調查,看看背後有沒有貓膩。

  政府的權力只有在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運行得更快更好,而歡迎公眾監督,也是構建法治文明的基礎,打造服務型政府的前提。那麼,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的批評權和發言權就是必須的了。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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