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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 逃亡三年投案終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22: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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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只因發現公司員工涉嫌盜竊,便夥同他人對其私下採用暴力手段,致他人死亡,逃亡三年後主動投案終獲刑。

  2008年8月17日,甘河工業園區青海某鎳鉻材料有限公司臨時工陳某在下班出廠時,被該公司安全保衛人員張某、張某某從其身上查出帶有鎳鉻後,將其帶至值班室問訊,並打電話通知了安全保衛人員曾某、卿某和廖某等人趕到值班室。之後張某夥同曾某、卿某和廖某等人對被害人陳某的頭部、胸部、腿部等身體部位拳打腳踢。因害怕在值班室毆打陳某被他人看見,張某便隨即讓廖某將陳某帶至隔壁庫房,在庫房內4人再次對陳某拳腳相加。一番施暴之後,陳某已奄奄一息,該公司派人將陳某及時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張某及其他同夥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根據張某參與實施對被害人致命部位的擊打,根據案件事實和綜合證據的情況來看,擊打的次數、程度、部位對被害人死亡所起的作用遠低於本案主犯曾某,應認定為從犯。張某在其犯罪事實已經被公安機關查清,在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為躲避懲罰而藏匿在逃三年之久,後在異地主動投案。但與法律規定的自首所具備的主動性歸因、如實供述、接受審判不符,其取保候審期間的在逃之後的自動投案,不構成法律意義的自首。最終,湟中縣法院判處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作者: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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