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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地域回避更須約束權力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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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

  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2月24日《新京報》)

  地域回避實行了很多年,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眾多市、縣、鄉鎮三級主職官員的腐敗案,很多都是異地為官。比如安徽省前幾年集中下馬的18位縣委書記多是異地為官。再者,不少大權在握的副職領導同樣腐敗,甚至一些一般的小科員也搞大腐敗。

  事實上領導幹部只要權力在手,不受約束,本人又經不住誘惑,不管在哪任職,也不管是主職還是副職,都會走上腐敗道路。換言之,導致腐敗的關鍵不是幹部是否異地任職,而是權力是否得到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而對縣、鄉鎮兩級基層政府而言,地域回避帶來的負面效應遠大於預防腐敗的效果。由於正職是異地任職,要花一定時間了解當地情況,熟悉之後,還沒來得及施展抱負,又被以預防腐敗的名義調離,導致政策得不到延續。同時,使得一些幹部敢於亂來,大不了拍屁股走人,畢竟異地為官沒有任何顧忌,不像本土幹部還要考慮到在家鄉的評價,想要一個好名聲。

  我甚至建議,與其推行和強化地域回避,不如學習歐美和香港地區做法,強化權力的陽光透明運作,推動基層幹部本土化,切實約束權力,實行官員財産公開制,這才是預防腐敗最有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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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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