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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震災後安置和恢復重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省地震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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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為地震應急救援、災後安置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的具體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財政、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經評審後,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破壞性地震災情以及總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對外發佈。

  第四十四條 抗震救災所需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救助、生産自救、社會捐贈、公民互助、保險理賠和自籌、信貸等多種方式籌集解決。

  第四十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組織,針對受災群眾不同情況,做好救助、救治、康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務、公共文化服務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受災群眾的就業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

  第四十六條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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