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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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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匯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441900684482134):

  我局對你公司的稅務違法行為調查已終結,現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由於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記經營場所經營,也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我局無法與你公司取得聯絡和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東國稅稽罰告〔2012〕1號),告知內容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你公司是一戶有限責任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于2009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張小華,經營地址是東莞市東城區同沙科技園廣匯工業區2號樓E區一樓,經營範圍是機械工程設計,加工銷售機械設備、五金模具、五金零件。經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稅收違法行為:

  (一)2010年你公司向中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東莞市振邦電子有限公司、東莞大朗高健金屬製品廠等6戶企業銷售貨物未申報納稅,不含稅銷售額合計為955,466.41元。

  (二)你公司沒有按規定保管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的會計賬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公司採取賬外經營的方式少列收入,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擬對你公司處以少繳稅款401,295.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金額為200,647.9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你公司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擬對你公司處2,000元的罰款。

  二、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公司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本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熱詞:

  • 朗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 200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 主席令
  • 機械工程
  • 2010年
  • 匯創
  • 五金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