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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事業單位不得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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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規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21條,共分12章68條。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規則》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産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産的共享共用制度。新《規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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