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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界食品”報道及時必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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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場搞促銷時,經常會搭售臨界食品。有的消費者因為馬虎大意,很容易在不知情下把臨界食品買回家。那麼什麼是臨界食品?食用臨界食品安全嗎?對於這些既沒變質又不過期的臨界食品該以怎樣的形式銷售?很多消費者都心存疑問。日報記者通過走訪調查,推出《“臨界食品”多在搭售》的報道,及時給消費者提了個醒。

  記者首先從調查臨界食品的銷售形式和購買人群入手,層層深入,抓住問題本質,並加以辯證分析。同時提醒消費者不能只注重臨界食品價格便宜而忽略其生産日期。其實,國家工商總局曾發佈 《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但由於此規定不是強制性措施,所以不少超市時至今日仍未履行提示義務。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服務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在現實中很多商場都沒有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這樣做實際上已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權和知情權。

  臨界食品雖然沒有過期,但是保質期後食用,將産生很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因此對臨界食品如何處理是消費者非常關注的焦點問題。通過記者報道,我們知道,我市目前有幾家超市已設立“臨界食品專櫃”。如此,商家明確降價銷售,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而消費者則可在明明白白的情況下買到便宜實惠的消費品,可謂“雙贏”之舉。此外,記者還從營銷學和經濟學的的角度更深入地分析臨界食品銷售的所涉及的運營成本以及相關費用,增加了文章的深度和可讀性。

  俗話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日報對臨界食品的報道督促商家在銷售臨界食品時自覺履行提醒、告知義務,樹立誠信形象,非常及時必要。 臧潤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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