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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談“喬丹案”:“搭便車”後患不可估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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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狀告中國運動服和鞋類生産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侵犯姓名權一事此間在中國坊間迅速升溫,有法學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後者所註冊的商標有可能造成公眾、特別是籃球相關市場消費者的混淆,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打擦邊球、搭便車的做法對本土公司發展産生的後患將“不可估量”。

  喬丹體育成立於2000年,前身是福建晉江一家不起眼的“小作坊”,也被看作是土生土長的“國貨”。該公司目前品牌運動服飾所使用的漢字“喬丹”、漢語拼音“QIAODAN”商標以及對應圖形商標在2002年4月註冊。

  10年前註冊的品牌,為何喬丹本人現在提出訴訟要求?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康乂介紹説,邁克爾喬丹初次與他們聯絡是在去年的12月份前後。喬丹強調,這次訴訟目的是為了保護姓名權,並計劃將訴訟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經濟賠償,用於發展中國的籃球事業。

  “如果被告使用的是籃球名人的全名,並在籃球相關的市場進行推廣,可能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説的‘傍名人’的市場混淆。”復旦大學商標法專家王俊説,人名是否具有專用性是有爭議的,如果被註冊的僅是“喬丹”而非“邁克爾喬丹”,則較難進行主張。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向中新社記者指出,如果喬丹體育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姓名作為商標使用,並不構成侵權,“但從本案來看,喬丹體育的主觀惡意感覺比較容易判斷”:第一,在喬丹體育註冊“喬丹”商標時,喬丹在世界上已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國內的翻譯也已經固定,所以作為一個生産、銷售籃球運動裝備的中國公司不可能聲稱自己不知道喬丹的存在;

  第二,從商標的圖案來看,基本上是喬丹經典上籃動作的剪影,這也説明了喬丹體育的主觀心理狀態;第三,從目前公開的材料來看,喬丹體育不但將喬丹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了註冊,還將喬丹兩個孩子的姓名也進行了註冊。

  “上述三個方面的理由説明喬丹體育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著名運動員的姓名來推銷自己的産品,是典型的“搭便車”行為。”姚歡慶説,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往往是公司初創時期擴大影響及賺取第一桶金的捷徑,但由此産生的後患也不可估量,其他公司應當從這樣的一個訴訟中認識到類似行為可能産生的法律風險,需有意識地避免“搭便車”。

  曾經在姚明與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師王曉鵬也贊同喬丹體育“有打擦邊球的味道”,不過在他看來,這場訴訟究竟誰贏誰輸,還要看雙方舉證的情況。對於喬丹方面來説,必須證明喬丹體育在市場運作中通過使用喬丹的個人形象取得了相關收益。以目前擺在公眾面前的這些證據來看,要想認定喬丹體育侵權還是“蠻困難的”。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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