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行人突發精神病闖入火鍋店行兇 老闆是否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行人突發精神病,衝進火鍋店將食客殺害,火鍋店老闆有沒有責任?日前,都江堰開庭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案,法院最後判定,火鍋店老闆不能預見,也不可能制止兇案的發生,因此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8月14日,何某約了幾個朋友在都江堰市江安河邊的火鍋店吃飯,被火鍋店老闆茍某安排坐在店面外的江安橋河邊。18時許,溜達到火鍋店附近的范某正好注意到了何某,他突然用隨身攜帶的雙刃匕首朝何某胸、腹及四肢等部位連刺數刀後逃離現場。火鍋店老闆茍某連忙報警,並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何某因傷重經搶救無效死亡。范某被抓獲後,法醫鑒定他患有待分類的精神障礙,對其當日行兇殺人的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成都中院判決范某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6344.75元。

  去年12月21日,死者家屬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火鍋店老闆承擔因餐桌擺放不規範,為范某實施犯罪提供便利,以及在案發時未盡到提醒和安全保障職責而導致何某被害的法律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30922元。

  經審理,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之規定,何某的死亡係范某殺害所致,范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茍某夫婦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火鍋店,無法、事實上也不可能預見作為行人的范某會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行為,更沒有能力現場制止該兇殺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夫婦倆履行了報警義務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故他們不存在未盡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過錯。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熱詞:

  • 火鍋店
  • 補充責任
  • 精神病
  • 行兇殺人
  • 行人
  • 安全保障義務
  • 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刑事責任能力
  • 逃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