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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産分配不均 新婚姻法促使離異兩年夫妻對簿公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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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4日訊 趙靚和劉志傑結婚8年,因感情不合離了婚。按照離婚協議,房子有趙靚一半,劉志傑同意按房價給趙靚一半房款。兩年過去了,劉志傑沒給錢,而如今,法律卻變了。

  在薩爾圖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趙靚坐在原告席上,劉志傑坐在對面的被告席上。

  “當年是當年,現在不一樣了,房子沒你的份”

  法庭上,趙靚説,房子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産,離婚了,理應分得一半,按照2009年的離婚協議,這是倆人商量好的。

  劉志傑説,房子是他父母出錢買的,是對他的個人贈與,趙靚想分一半,不可能。

  “我們不是已經達成協定了嗎?怎麼變卦了?”看到劉志傑矢口否認,趙靚有些激動。

  “當年是當年,現在情況不一樣了,這房子已經沒你的份了。”劉志傑説。

  2001年,她與他結婚,他的父母買了房子。2009年,二人簽了離婚協議,他同意把房子給她一半,按當時的市價,一半房款是15萬元。

  她堅持要拿到錢,再簽協議;他答應籌錢給她,可一拖再拖,到現在也沒給錢。

  説到這兒,她哭了。他工作忙,極少顧家。她沒有工作,婚後的8年,她的事業就是照顧他,照顧他的父母。

  看著趙靚哭訴,劉志傑不做聲了,低下了頭,雙手交叉,放在桌上。

  “從首付到房貸,錢都是我父母掏的”

  庭審中,趙靚拿出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證複印件各一份,劉志傑沒有異議。

  趙靚再舉市房屋産權市場管理中心出具的産權信息查詢報告,“房子是在我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産。”

  不等法官示意,劉志傑搶著説:“房子是我爸媽買的,因為要報銷取暖費才把房子落在我名下。”

  趙靚向法庭呈交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複印件一份,證明房子是用劉志傑的公積金貸款買的。

  劉志傑説:“是我貸款不假,但實際上是我父母用現金還貸的。”

  接下來,輪到劉志傑舉證。

  “這兒有38張存款憑條原件和中國建設銀行的銀聯卡複印件一份,都證明了貸款是由我爸媽還的。”

  趙靚提出異議:“既然你已經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就應該用公積金還款,怎麼會讓老人用現金還?”

  劉志傑又沉默了。

  “我要上訴,3萬也不給你”

  法庭根據上述證據和二人陳述,確定了本案法律事實:房子是由劉志傑父母付首付、劉志傑提取公積金且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購房後,一直由劉志傑父母償還貸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本案中爭議房産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對原告(趙靚)認為爭議房産係夫妻共同財産的請求,因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被告(劉志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視為原、被告雙方共同對房屋的投入,按原告投入部分與現房屋對應的財産增值部分給予原告補償,按照增值比例計算,被告應當給予原告3萬元補償款。

  判決後,趙靚癱坐在椅子上,8年的婚姻,竟走到了這個地步……

  劉志傑卻表示,他將上訴,就連3萬,也不願給。(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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