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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保護性拆除”,怎可如此隨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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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落架大修”並非文物拆除重建的理由。

  近日,媒體報道有800多年曆史的廣州瀝滘村將整體改造,沒有列入文保單位的古民居面臨拆除,而部分明清宗祠或將被“保護性遷建”。也就在近日,重慶市渝中區文廣新局回應蔣介石“重慶行營”的施工是“落架大修”,“合理合法”。

  近期頻繁出現的“保護性拆除”、“保護性遷建”,不斷引起輿論質疑,這真的是合理合法?

  蔣介石“重慶行營”的施工,工程方案為“遷建保護,將文物建築遷移”。根據《文物保護法》,“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重慶行營作為省級文物,只是“通過重慶市文物局審批”,涉嫌違法。

  對於廣州的宗祠和古民居,雖然目前還不是文保單位,但當地完全可以根據《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列入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

  事實上,哪怕是出於保護目的,遷移文物也要特別慎重。“古跡不能與其所見證的歷史和其産生的環境分離”,國際公認的《威尼斯憲章》指出,“除非出於保護古跡之需要,或因國家或國際之極為重要利益而證明有其必要,否則不得全部或局部搬遷古跡。”而國家文物局頒布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也規定,“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

  據此觀察,重慶行營和廣州瀝滘村的“保護性遷建”,毫無依據。那麼,以“危房”、“落架大修”的理由實施拆建,是否合理合法呢?

  “危房”並非拆除重建的理由。文物的危房標準,不能等同於一般的建築物。包括宋代應縣木塔在內的很多文物建築都存在危房的隱患,完全可以通過加固的技術手段解危排險。

  而且,“落架大修”只適合於木結構的建築,許多近現代建築是磚混結構建築,如果拆掉,就不可能恢復原狀。根據木結構古建築維護與加固的國家標準,“落架大修”專指當木構架中主要承重構件殘損,有待徹底整修或更換時,先將木構架局部或全部拆落,修配後再按原狀安裝的維修方法。而重慶文物部門竟將“落架大修”的前提“木構架”篡改為“建築構架”,分明有魚目混珠之嫌。

  對於不合理不合法的“保護性拆除”、“保護性遷移”,國家文物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依法問責。

  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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