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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喬丹體育”涉嫌構成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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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喬丹體育從商標名稱、商品經營領域、商標標誌的特點等方面來看,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因而涉嫌構成盜用他人姓名侵權。

  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稱,已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運動服飾生産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其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號,甚至試圖利用其孩子的名字開展商業活動。在筆者看來,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姓名,涉嫌構成侵權。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曾這樣寫著:“一個人的姓名是他自己所擁有的財産,並且他對姓名享有與對其他財産類別相同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其實,姓名權也為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從1987年的《民法通則》到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再到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都無一例外地將姓名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其保護範圍不僅包括了正式的登記姓名,也包括網名、筆名、藝名、別名、化名等,我國法院曾判決支持“荷花女”、“紅顏靖”等藝名、網名。喬丹雖然是外國人名的中譯,但只要能夠在特定的環境下認定“喬丹”指代的就是飛人喬丹,那麼飛人喬丹的訴求就能夠得到我國法律的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未經姓名權人的合法授權,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進行商業使用,侵權人對此應承擔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本案中,喬丹體育擁有的商標包括“喬丹”文字商標、球衣號碼23號圖形商標、“飛人”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名字的中文譯名“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等文字商標,但從商標名稱、商品經營領域、商標標誌的特點等來看,這些與飛人喬丹具有相當大的重合度,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因而構成盜用他人姓名侵權。

  眾所週知,喬丹本人授權耐克公司使用“Air Jordan”的球鞋品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採用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讓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因此,喬丹體育也涉嫌不正當競爭。

  據報道,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袁隆平先生姓名的使用費是580萬元。姚明也剛剛狀告“姚明一代”勝訴。名人的姓名不是不可以使用,只不過要支付相應的報酬,符合法律的規範。喬丹的這次起訴,無疑給中國企業上了一課。

  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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