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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飛人喬丹勝訴難 已過五年申請撤銷年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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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春海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法律角度説喬丹的訴訟是有依據的,“喬丹體育使用了喬丹的中文譯名,且有籃球運動員的剪影作為商標標識,這很容易讓消費者聯想到邁克爾 喬丹這一著名的籃球運動員,這樣的符號容易讓人誤解。”不過,黃春海同時表示,這個官司最終的結果還很難講,“因為邁克爾 喬丹的中文譯名在中國受不受保護不好説,中國並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超凡知識産權相關負責人周宏認為,美國喬丹勝訴難度較大,關鍵是“到底是否具備中文姓名權目前還沒有證據”。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註冊商標5年之內,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銷。而喬丹體育註冊的“喬丹”第25類等是1998年,已經過了5年期限。

  曾是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官司中姚明的代理律師王曉鵬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講,中國喬丹公司註冊使用的是商標權,而邁克爾 喬丹要主張的是自己的姓名權,也就是人身權利的一部分,不能簡單地認為,中國喬丹公司使用了“喬丹”這兩個字就侵犯了運動員喬丹的姓名權。“判定中國喬丹公司是否侵權,要看中國喬丹公司在進行商業經營行為的時候有沒有直接使用喬丹的姓名、形象、姿態、聲譽,有沒有讓公眾誤認為該公司使用了邁克爾 喬丹的身份。如果説僅僅用了喬丹這兩個字就構成侵權,稍稍有些牽強,”王曉鵬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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