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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商家隱瞞收貨真相 法官明察秋毫還人清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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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商家在收到由送貨司機送來的貨物並給付司機運費後,卻向發貨人謊稱未收到貨物。發貨方向收貨方多次收款未果,遂把送貨司機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官蒐集的大量證據面前,收貨商家支付了全部貨款。

  2011年10月6日,發貨方龍岩華福貿易公司委託司機吳俊賢、吳尚武,將一車15.23噸的玉米,運輸到龍岩市新羅區陳山和處。同時,吳俊賢、吳尚武按發貨方與收貨方的交易習慣,向陳山和收取了運費761元之後,將玉米的提貨單及過磅單等單據全部交給陳山和,並當著陳山和面向發貨方業務員小鄭報告已將玉米卸裝在陳山和家中。不料,陳山和事後否認收到該車玉米,拒絕向發貨方付款。兩個月後,該貿易公司將吳俊賢、吳尚武告上法庭,索賠4萬元。

  訴訟中,吳俊賢、吳尚武多次辯稱已送貨,並將所有憑證都交給陳山和。司機還肯定地説,在卸玉米過程中,陳山和還與發貨方業務員小鄭就談論玉米價格及質量問題通話了3分鐘,説明發貨方也知道貨送到的事實,怎麼就無辜地成為了被告呢?

  秉著負責任的態度,經辦法官3次來到龍岩,向公安機關調取運輸途中的監控錄像,但因受容量限制,一無所獲。隨後細心的法官通過向高速收費站調取通行記錄,判定司機駕駛車輛所載貨物出站的重量,與提貨單載明的重量基本一致。今年2月16日,法官又在當地派出所的協助下,找到收貨人陳山和,並同陳山和一起到電信部門比對了司機、收貨人、業務員三方的通話記錄。最終,陳山和在大量證據面前承認收到貨物的事實,並於當天支付貨款。(黃志雄)

  法官提醒:依據“合同是否履行,由負有履行義務一方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方必須要提供收貨人簽收貨物的憑證,才能證明完成運輸義務。但在現實中,很多運輸司機沒有履行貨物簽收手續的習慣,一旦收貨人不承認,那麼司機只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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