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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如何辦理登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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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德市張女士來電:我是寧德市民,原在福州工作並結婚生子,戶口仍在寧德。兩年前,我與前夫離婚後,回到寧德工作,戶口簿“婚姻狀況”標注為“離婚”。我現在準備再婚,可發現《離婚證書》遺失了。請問,辦理再婚手續前,是否需要補辦《離婚證書》?若需要,如何補辦?辦理再婚登記時,有無特殊要求?

  記者反饋:寧德市民政局答覆説,離婚人士再婚,若戶口簿上已標注“婚姻狀況”為“離婚”,就無需再補辦離婚證明。無論新婚還是再婚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均包括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兩寸合影近照3張,然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如果再婚人士的戶口簿沒有標注“離婚”的,辦理結婚登記時,還需提供戶籍所在街道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該人士是離婚或未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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