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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交強險投保後約定保險期間前發生交通事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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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興武通訊員徐高純鐘玉環)交強險投保後約定保險期間前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萬元。

  鄭某駕駛轎車與騎二輪電動車的原告解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解某將鄭某、肇事車輛所有人何某以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等訴至溧水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10多萬元。

  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當天,被告何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依約交納了保費,保單約定的保險生效時間為次日零時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交強險投保後、約定的保險期間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強險投保後、約定的保險期間前,該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萬元。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機動車交強險保單何時生效?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強險投保後、約定的保險期間前,保險公司為何要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官崔民對此作了釋明。

  由於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2009年3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09)91號《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的通知》規定,各中資保險公司可在保單“特別約定”欄中,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也可打印時間覆蓋原保單中的“年月日零時起”字樣。

  2010年3月3日,保監會作出保監廳函(2010)79號復函,明確投保人有權提出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該保險公司在何某投保交強險時,應告知其可選擇保單即時生效,但未作出提示或明確説明。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故本案所涉及的交強險合同應自投保之時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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