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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法院駁回“iPad禁售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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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人民廣場,一位市民走過蘋果廣告牌。早報記者 楊一 圖

  東方網2月24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昨天下午,浦東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唯冠)起訴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侵害商標權案做出裁定:駁回禁售令,中止訴訟。深圳唯冠代理律師表示將對上述裁定提出異議。

  針對臨時禁令的申請,法院認為,申請人深圳唯冠的申請獲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本案中,被申請人蘋果銷售的“iPad”平板電腦來源於美國蘋果公司,美國蘋果公司等與申請人之間就涉案商標因轉讓合同引起的權屬糾紛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在該院作出終審判決前,涉案商標權歸誰所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在美國蘋果公司使用“iPad”標誌是否構成侵權尚難定論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銷售“iPad”平板電腦構成侵權尚缺乏依據,故法院認為,申請人要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針對中止審理的申請,法院認為,被告蘋果銷售的“iPad”平板電腦來源於美國蘋果公司,美國蘋果公司和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標因轉讓合同引起的權屬爭議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該案尚在審理中,故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

  對於上述兩份裁定,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師謝湘輝認為,浦東法院的裁定沒有按照《商標法》做出裁定以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謝相輝説,“我們會儘快對裁定提出異議。”而蘋果的兩名代理律師則表示目前無法對裁定發表意見。

  背景鏈結

  廣東“確權案”

  原告:美國蘋果公司和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蘋果和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起訴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糾紛案。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院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訴訟請求。

  蘋果2012年1月5日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2月29日,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就此案二審開庭。

  滬上“侵權案”

  原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012年2月,深圳唯冠以蘋果未經許可出售帶有“iPad”標誌的平板電腦侵權其商標權為由,將蘋果告上法院,提出蘋果停止銷售帶有“iPad”標誌的平板電腦等六項訴訟請求。

  2月22日,上海浦東法院開庭審理,深圳唯冠提出“禁售令”申請,而蘋果則提出“中止審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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