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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的通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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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市森林防火區中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火源管制區域為: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石風景區管理局所轄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區。

  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時間:

  (一)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後各三天)。

  (二)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後各三天)。

  (三)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由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森林高火險期。

  三、火源管制期間,進入管制區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倡文明掃墓,禁止攜帶火源進入管制區域,禁止燒香、點燭、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進入管制區域的車輛應安裝防火裝置、滅火器材,禁止在管制區域內清理油污及其他易燃雜物等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非生産性用火。

  (三)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監護責任,防止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管制區域用火、玩火。

  四、管制區域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火源管制,嚴格檢查。

  五、管制期間,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管制區域主要入口或者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設置防火警示標示牌。進入管制區域的人員和車輛應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防火檢查。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由林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此件在《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發,不再發文)

熱詞:

  • 森林防火條例
  • 火源
  • 森林火災
  • 石風景區
  • 火險天氣
  • 進入管制
  • 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
  • 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
  • 行政主管部門
  • 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