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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爾眠膠囊等六個嚴重違規廣告藥械被令禁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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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潛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關於對安爾眠膠囊、二十五味余甘子丸等六個嚴重違規廣告藥械採取暫停銷售行政強制措施的通知。

  據該通知內容,為加強藥械廣告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佈藥械廣告行為,確保藥械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湖北省藥監局決定對在湖北省部分媒體發佈誇大産品適應症(功能主治),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利用國家機關、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産品功效作證明的安爾眠膠囊(生産企業:甘肅河西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二十五味余甘子丸(生産企業:青海柴達木高科技藥業有限公司)、肝鬱調經膏(生産企業:廣西華天寶藥業有限公司)、通便消痤片(生産企業:寧夏紫荊花制藥有限公司)、麝香抗栓丸(生産企業:吉林天強制藥有限公司)、盛世臨紅外保健系列貼-I型(生産企業:北京盛世臨科技有限公司)六個嚴重違法藥械廣告(見附件),採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

  一、暫停上述藥械在湖北省行政轄區內的銷售,請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落實;

  二、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負責上述藥品的抽驗;

  三、責令違法發佈廣告的企業在原廣告發佈媒體相同版面或時段,按照省局《關於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藥品廣告更正啟事有關要求的通知》(鄂食藥監函[2007]404號)及《關於對嚴重違法廣告藥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補充規定的通知》(鄂食藥監函[2008]134號)要求,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藥品發佈更正啟事次數不得少於2次,醫療器械發佈更正啟事次數不得少於3次。

  四、違法發佈藥械廣告的企業按要求發佈更正啟事後,應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市場監督處提交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申請、發佈更正啟事的媒體原件(電視、廣播廣告提供光盤)及相關證明材料。

  編輯:許志強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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