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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事業單位不得用財政撥款炒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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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發佈

  記者22日從財政部獲悉,重新修訂後的新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並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新《規則》一個顯著特徵是新設“財務監督”一章,明確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準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則》頒布後,高校、中小學、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抓緊完善中,並力爭在今年公佈實施。(記者 郭一信)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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