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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定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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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接全國兩會聚焦政法亮點

  本報北京2月22日訊 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就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這既不利於人民法院科學判斷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利於充分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此間表示,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以避免人民群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懷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罪犯本人以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

  “但鋻於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是不切實際的。”這位負責人説。

  據悉,該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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