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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遊豈能退費了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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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上曝出知情人士舉報龍崗區司法局局長何旅華借考察之名、變相率團公款旅遊一事,在全城鬧得沸沸颺颺,備受關注。昨日下午,龍崗區紀委向媒體通報,何旅華借考察之名、變相旅遊的問題基本屬實,已責令區司法局參與這次旅遊的全體人員退回違規旅遊費用,上交財政,並且,何旅華已向區委、區政府、區紀委作出書面檢討。(2月22日《廣州日報》)

  應該説,龍崗區紀委對司法局公款旅遊事件的調查是實事求是的,不遮醜、不護短,且處理及時,應予肯定。

  但是,僅退回違規旅遊費用、作出書面檢討之類的處理結果,卻似乎不痛不癢,難以舉一反三、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同樣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既然已定性為變相公款旅遊,就該按相關的紀律條款處理到位,而不是責令退錢或作個檢討就萬事大吉了。

  禁止公款旅遊的相關制度不少,然時下借考察學習之名遊山玩水之事卻屢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個中原由便在於這種旅遊飽了眼福、口福,卻不用自己掏腰包,也無須擔責。既使偶爾曝光了,也不過退錢了事,何樂而不為?

  公款旅遊與貪污無異。因此,對假借考察之名行旅遊之實者,不僅要以違紀論處,更要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嚴懲。唯有如此,公款旅遊才能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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