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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要求同時要求嚴格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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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2日訊(記者張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全文見今日三版),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公開、規範,對正確適用法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開始正式啟動《規定》的起草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了相關各方的意見。減刑、假釋制度改革也是本輪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確定的重要任務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這既不利於人民法院科學判斷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利於充分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以避免人民群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懷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罪犯本人以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但鋻於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是不切實際的。《規定》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5)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6)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從而,對於仍然需採取書面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以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來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規定》也明確了公示的內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歷次減刑情況;(4)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建議和依據;(5)公示期限;(6)意見反饋方式等。同時,《規定》還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從而有效發揮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作用。→下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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