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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類減刑假釋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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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記者楊維漢)減刑、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措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以避免人民群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暗箱操作”的疑慮。因此司法解釋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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