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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文博單位須及時上報文物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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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案件不上報要受行政處罰

  晨報訊(記者 王歧豐)獲知文物案件發生兩小時後,文博單位要向主管部門報告。近日,國家文物局正式印發《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明確指出,未按時上報文物案件的單位要受到行政處罰。

  按照辦法要求,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後兩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已掌握的案件情況。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兩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兩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形式報告國家文物局督察司,並在3日內正式行文報國家文物局。

  辦法強調,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每半年要向國家文物局報送一次文物案件整體情況。不按規定的時限、內容、形式和要求報送文物案件情況的,不及時調查處理文物案件的,國家文物局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或者提出行政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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