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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信物分手後該不該還?律師:結婚為目的的應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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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本報報道的“送出禮物難要回,男子追打前女友”一事引起網友的關注,濟南公安微博還發起了專題討論:戀愛期間的贈與物品,分手後該不該歸還?

  事情發生在19日晚,一男子在街頭向剛提出分手的女友索要之前贈送的物品,遭到拒絕後,男子追打前女友,被市民制止並報警。該貼在網絡上發出後,網友們紛紛加入到討論的行列。眾多網友覺得男子“丟份”,發帖子討伐男子追打前女友的惡行。網友“山東身邊事”説:“ 戀愛自由,你送物品;我付出青春,你咋還給我?”網友“還有一半77”説:“ 真好意思要!寬容大度沒了,形象風度毀了,怪不得會分手。要知道禮物的真意是心的交流,而不是要挾交往的籌碼。”

  不過對於能不能討要戀愛期間贈送的禮品,網友們卻有了不同看法。網友“伊霖雨夢”稱:戀愛嘛,最好不要送什麼名貴的禮物,一旦送了,就不要想著要回來了。網友“琉璃沁鎖”認為,除去詐騙外,禮物是男方自願贈的,不應追討。不過也有人同情禮物的贈送方,不能一棒子打死。“禮物貴重當然得還,男方錢也不是撿來的。”網友“憑海菱風”評論説。網友“秦紹波”認為:不可一概而論,各有各的苦衷吧!而網友“粼粼小J”講述的更細緻:這個屬於道德問題,看大家自覺吧。人家男生掙錢也不容易,請吃頓飯什麼的也還過的去,要是人家給你送大件,鑽石,車什麼的,你要是自己留著也有點説不過去,除非男生不想要。畢竟當年送東西的時候也是奔著兩人在一起的目標送的。

  那麼這件事情到底該怎麼處理呢?省城的律師也加入到了點評行列。濟南律師尹明場認為,以結婚為目的且贈與物價款過高或者有特殊意義,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分手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一般物品,可以不予返還。但是追打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應受處罰。尹律師説,物價款的標準不是一個明確的線,而是要參照雙方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尹律師解釋説,比如贈與物品是傳家寶,經濟價值不大,但紀念意義大,可以追回;比如,贈與品是價值數千元的品牌手機,但佔據對方半年積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回的。(記者 曹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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