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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師指外傭不屬“通常居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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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香港2月21日電(記者 劉秋偉)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21日開始審理首宗外傭居留權司法復核案的上訴案,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庭上提出三大上訴理據,認為香港《入境條例》就“通常居港”作出限制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外傭居港不屬於“通常居港”。

  這宗外傭爭取居留權的申請人是菲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1986年到香港工作至今。2008年,她曾兩度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均遭香港入境處拒絕。後來,她向香港保安局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也被駁回,便提出司法復核,認為《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及歧視外傭。

  去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限制外傭申請居留權資格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下令把案件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重新審理,但認為案件不涉及歧視成分。政府後來提出上訴,同時宣佈暫停處理其他外傭的居留權申請。

  審裁處一般處理個案,只要申請人交足文件,約2個月便會批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事隔超過4個月,Vallejos仍未成為永久居民。

  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庭審理此案件。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彭力克指出,原審法官裁定限制外傭申請居留權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在法律上犯錯。彭力克解釋,《基本法》雖然列明非中國籍人士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有資格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但是《基本法》賦予港府實施出入境管制的權力,也給予政府解釋何謂“通常居港”定義的權力,所以,將《基本法》聯同《入境條例》一併解讀,就能確定外傭居港不屬於“通常居港”,也證明《基本法》與《入境條例》並沒有抵觸,《入境條例》就“通常居港”作出限制並沒有違法。在上世紀90年代,港府訂明越南船民,即使居港滿7年,都不會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就是一個例子。外傭在香港要為特定僱主服務,不可自己決定居所,約滿後也要限時離港,所以,他們並不是“通常居港”。

  彭力克認為,解釋《基本法》不可從字面的狹窄層面定義,當法例的解釋不清晰時,需要參考相關文件,例如1984年制定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已提及立法原意,已列明外傭居港不能視作“通常居港”。彭力克質疑外傭申請居港權資格,並強調本案判決將影響許多外傭能否申請居港,涉及大量社會、經濟及福利等問題。

  據了解,外傭申請居港權個案,自去年10月起計,已累積至700多宗;單是11月便有300多宗,比以往每月只有數宗大幅上升。

熱詞:

  • 基本法
  • 1986年
  • 通常居港
  • 入境條例
  • 中英聯合聲明
  • 香港高等法院
  • 傭居港
  • Vallejos
  • 2008年
  • 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