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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公司老闆 領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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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黃彩華)以公司名義向20多家供應商拿了價值超過211萬元的貨物,並陸續將拿到的貨物變賣,然後攜變賣款潛逃。東莞市運昌電子有限公司老總曹某華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曹某華不服,提出上訴。記者日前獲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8月,湖南男子曹某華在東莞開了一家電子有限公司。從2009年9月開始,曹某華指使員工陳某武(另案處理)等人以公司名義與多家受害單位簽訂購貨合同。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曹某華共拖欠27家供應商貨款211萬餘元。在此期間,曹某華對到公司討要貨款的供應商推脫,拒不給付貨款。不僅如此,曹某華還將部分原材料低於購買價轉讓。

  2010年元旦期間,眼看大量貨款馬上到付款期,曹某華遂逃離東莞,並將公司裏的有關財物搬走。同時,曹某華還停用了原來使用的手機號碼,供應商無法與之聯絡。2010年8月16日21時許,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後,在曹某華的湖南省衡南縣老家將其抓獲。

  法院認為,曹某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後逃匿,數額巨大,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曹某華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下達後,曹某華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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