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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莫讓刑事拘留成為“萬能減壓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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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省楚雄州交警部門20日透露,造成9人死亡24人受傷的杭瑞高速南華縣境內段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事故確切原因仍在調查中……警方還在對他事故前的生活軌跡展開調查,看有沒有疲勞駕駛的行為;對於車輛是否存在超速行駛的情況,警方已經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司法鑒定。”(2月21日《京華時報》)

  對一名客車司機而言,翻車已經是他職業生涯的“污點”,令他蒙受經濟損失與精神痛苦。然而更令人揪心的是,事故原因尚在調查之中,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事故責任因素尚未確定的前提下,司機王天林已經被刑拘。這個刑拘來得是否太早了一些?

  刑拘是一種嚴厲的羈押性強制措施,剝奪人身自由。同時它又是一種選擇性強制措施,並非對所有犯罪嫌疑人一律適用。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結合法律規定和調查情況,不難發現對司機王天林的刑拘不那麼順理成章,有點操之過急。

  首先,事故責任尚未確定。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也就是説翻車事件究竟是交通事故還是交通肇事犯罪,尚待事故主要責任確定之後才能定性。司機王天林也就不成其為“待定狀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刑拘並非必選項。即便目前的有限證據證明王天林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他似乎並不符合現行犯的標準或具有七種可以適用刑事拘留的情況。據報道,客車並未超載,因車輛撞斷右側護欄後衝出路基,翻在距離道路約16米的邊坡上。無論罪與非罪,都是既成事實無法改變,王天林無論如何不會是正在著手實施犯罪的現行犯。

  再者,對於沒有緊迫社會危害性的非暴力犯罪,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更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並未有證據表明,王天林有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或意圖,對他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都足以保證一旦查實構成犯罪後的後續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既然刑拘並非必選項,又為何屢屢成為交通肇事罪處理中的首選項?似乎有人將刑拘當做了應對重大事故的“萬能減壓器”。筆者擔憂,簡單粗暴地一拘了之,固然可以暫時化解死者傷者家屬的“激憤”,但卻可能傷害無辜被拘的好人。如果調查結果顯示此次事故只是一個意外,司機並無責任,公安機關須作出行政賠償之外,是否還欠了一筆侵犯人權的良心債?

  

熱詞:

  •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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