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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錯誤”應作為再審事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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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將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加以規定。但理論界對此提出的種種質疑,如救濟足夠論、無足輕重論等。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法學家》上發表文章《“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不宜刪除》指出:

  2007年10月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規定為再審事由之一,這不僅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上是首次,而且在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立法上也鮮見其例。筆者認為,此規定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進步,值得充分肯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繼續保持這一規定。

  “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包括以下制度價值:一是弘揚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二是體現了立法者通過管轄制度的恰當設定,破解地方保護主義的努力;管轄制度的科學化建構對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克服和緩解依然有廣闊的空間。三是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充分保障;四是有助於在實踐層面解決管轄亂象。

  (本報見習記者侯建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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